真理大學牛津團契組織章程
(2002年5月13日同工會提出,5月21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契稱為“真理大學牛津團契”,簡稱為“牛津團契”。
第二條:本團契宗旨在於促進校內基督徒學生彼此之交流並引領慕道友更加認識基督教,此外亦於校園中推廣福音,期使福音深植校內每位同學心中。
第三條:本團契隸屬於真理大學,由校牧室輔導之。
第二章:會 員 大 會
第四條:凡真理大學學生認同本團契之宗旨者皆可加入本團契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第一款:凡契友於同一學期(上或下學期)參與本團契聚會總數達五次以上者即為本團契之會員,聚會之認定由同工會決定之。
第二款:凡契友於前一學期內參與本團契聚會總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即為本團契之會員,聚會之認定由同工會決定之。
第六條:會員有定期奉獻、參加聚會、參與會務推展、參加會員大會之義務,並有使用公共財產及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之權利。
第七條:凡會員均應遵守本團契之章程,出席會員大會並參加各項活動。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團契之最高權利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第一款:會員大會由會長每一學期(上學期於期初、下學期於期末)定期召開一次。
第二款:會員大會成會條件:出席會員達總會員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得以成會。
第三款:會長得視情況主動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四款:當會員有二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或三分之二以上同工提出要求時,得請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第一款:選舉會長。
第二款:聽取、質詢同工會之事項報告及審核經費。
第三款:議決各項提案及臨時動議。
第四款:修改組織章程。
第十一條:會長的產生辦法
第一款:僅在校會員有選舉資格。
第二款:會長候選人由當屆同工會提出,並由輔導輔助。
第三款:會長候選人須為團契會員,並參加團契聚會達一年以上。
第四款:會長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須達出席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為通過。
第十三條:會員有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簽名罷免會長時,應由副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表決通過,得罷免會長。會長之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並須於一個月內選舉出新會長並成立新內閣。(臨時會員大會成會條件參照第九條第二款)
第三章:同 工 會
第十四條:本團契設置會長及同工若干名,由在校會員選出會長,同工之產生另訂於會長選舉辦法之內。
第十五條:會長對外代表團契,對內處理團契會務,並為同工會及會員大會主席。
第十六條:同工會需三分之二以上同工出席始得成會。決議時應以過半數出席同工同意為準,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第十七條:同工須設副會長、靈修、出納、會計、活動、文書及其它各部門。
第十八條:同工會職責
第一款:制定團契方向,計劃團契事工,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二款:管理團契財產,公佈每學期預算及籌募經費。
第三款:出席會員大會,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四章:團 契 經 費
第十九條:本團契主要經費來源為契友及各界奉獻。
第二十條:本團契之財務委託財務部掌理,並向同工會負責。會員如有疑義,得檢具書面具體名目要求查帳,同工會不得拒絕受理該項查帳。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同工書面連署,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事宜得另訂辦法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