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12.15核定
第 一 條 本校為有效規範三H學苑管理,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
的,特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 本校三H學苑生活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
法辦理之。第 三 條 生活輔導組策劃督導執行三H學苑管理,並指定宿舍管理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對住宿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及與家長聯繫。
二、策定管理辦法及分發學生住校須知。
三、受理學生住宿申請及床位分配編排,編排以不分系
與年級為原則。四、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之申請及協調。
五、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與建議。
第 四 條 本校住校校牧室之牧師,兼協助學生宿舍學生,心理及
生活輔導工作。第 五 條 為規範學苑生作息及協助三H學苑管理,輔導學生成立「三H學苑學生自治會」,推行學苑自治管理,於各樓層設樓長一名,負責各樓層之宿舍管理,並規定各義務職寢室室長,協助推行各項工作。
第 六 條 三H學苑之修繕、維護、改良等事項,由樓長填寫修繕
單,經學苑管理人員轉送總務處處理,總務處營繕組並
於每年寒、暑假實施學苑設施之維護。第 七 條 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下述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新生:
於第一學期開學前,會同註冊通知寄發住校申請書,並依第八條規定分配寢室床位,在註冊前核定
公告之。二、舊生:
依現有學苑床位數量並衡量需求,各年級床位(不
含優先分配)分配比例為:一年級:三分之二;
二、三、四年級:三分之一。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個月完成床位登記申請,登記人數超過床位數則以抽籤決定,並於學期結束前核定公告。
第 八 條 生活輔導組受理前項新生住宿申請後,依左列各款優先
順序核定住宿:一、殘障學生。
二、離島及原住民學生。
三、有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之學生︵如低收入戶︶。
四、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五、依戶籍地遠近︵由東而西、由南而北︶分配床位。
六、進修推廣教育學院。
原住宿生自願退宿後再行申請者,不適用前項各款分配
順序之規定。第 九 條 經核准住宿之學生不得撤銷住宿申請,須繳交住宿費後,於註冊時憑繳費單「學生收據聯」辦理註冊。
凡未辦理住宿申請及完成繳費手續,而擅自遷入或未於規定時限內,住進指定之宿舍床位及損壞公物未照價賠償者,除議處外並強制搬離,取消在校期間其住宿申請權利。
第 十 條 宿舍管理人員得進入寢室檢查,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第 十一 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私自頂讓床位。
二、偷竊、酗酒、鬧事、鬥毆或有暴力行為者。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在寢室聚賭、打麻將。
五、擅自留宿異性。
六、儲存或施放煙火,以及放置爆裂物與危險物品。
七、蓄意破壞學苑公物。
八、攀爬窗戶與圍牆。
九、讓異性進入寢室或留宿外客。
十、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十一、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如電暖爐、冰箱
…等高功率電器)。十二、擅自在寢室內炊膳。
十三、在寢室內飼養動物。
十四、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
為。十五、違反生活公約。
違反第一款至第八款之規定,經查証屬實者,勒令退宿。
違反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之規定,經勸導無效,查証屬實
者,勒令退宿。違反第十五款之規定,依議處方式辦理。
第 十二 條 住宿學生損害宿舍公物者,應由宿舍管理人員簽核限期賠償,逾期賠償或再犯者得勒令退宿。
第 十三 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
二、勒令退學。
三、勒令退宿。
四、畢業或依各該學系之正常修業年限應畢業者。
五、自願退宿。
六、終止住宿契約。
第 十四 條 學生辦理退宿、退費應依下列各款程序:
一、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退宿手續。
二、將核准退宿之證明、住宿繳費單學生收據聯及休退學申請單至會計室申請退費。
三、合於第十三條第一至三款情形者,其住宿費開學前全退,開學後六週內退三分之二,七至十二週退
三分之一,超過十二週不退。上述時間以辦妥休、退學之日起算,其餘概不予退費。第 十五 條 本校寒、暑假住宿學生一律不得留住宿舍。寒、暑假期間宿舍交由總務處安排應用。續住人員行李安置於各樓層儲藏室。
住宿學生應於住宿契約約定之期間屆滿前,辦妥退宿手續,除經宿舍管理人員同意外,應於約滿三日內遷離宿舍。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宿舍管理人員得勒令其搬離,並報請生活輔導組處理。
第 十六 條 門禁規定:
一、門禁由值勤教官督導,樓長負責執行。
二、男、女生宿舍於每晚二十三時關閉並清查人數,並
將未到同學通知家長。因故外宿應事先登記,經核
准後,方得以外宿。凡單月四次以上點名未到或學
期中超過十次以上未到,下學期將不予續住。三、超過點名時間返回者,可由樓長開啟大門,但必須
以二次點名未到計算。四、非本校住宿生,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寢室或留宿。經
查證屬時者,同意其進入之寢室同學應負完全責
任,並依第十一條第九款辦理。第 十七 條 生活輔導組得輔導學生自治會,舉辦學苑各項活動。
第 十八 條 鑰匙管理方式:
一、依本校三H學苑鑰匙管理辦法辦理。
二、住宿生應於學期開始住宿當日,領取房門、衣櫃、抽屜鑰匙以及刷卡,並於學期末繳回;凡未繳回者,將自電費退還金中除扣一百元罰金。
三、住宿生需填具切結書,保證住宿期間妥善保管寢室鑰匙,決不私自複製或提供他人使用,以維護
門禁安全。四、住宿期滿或期中退宿者應於離校前將鑰匙繳回。
五、鑰匙、刷卡遺失或損壞,需填具報告書送總務處審
核,並繳交手續費或照價賠償;方得以重新發放。第 十九 條 用電規定:
一、各寢室之冷氣機及插座用電,一律自費;於住宿申請時預收一千五百元電費,寢室用電若超出預繳金額,則需補繳電費,否則無法繼續使用。
二、住宿期間休、退學,電費由同寢室平均先行自行支付
予退宿生。三、學校統一於住宿期滿,將各寢室電費餘額依住宿人數
平均退還住宿生。第 二十 條 生活輔導組得配合清潔檢查會同各樓長,針對宿舍消防、用電等各項安全事項實施檢查,所有住宿生針對相關缺失,均務須配合改善,若規勸不聽者,則依嚴重程度議處,同時每學年舉辦之消防防災演練,全體住宿同學務須配合實施,不可逗留宿舍。
第 二十一 條為保障住宿生之個人隱私,學苑輔導或管理人員,在未
獲得該寢室住宿生之同意下,不得隨意私下進入學生寢室。但若為執行其職責或維護宿舍公共安全時,得在生活輔導組同意下,會同學苑工讀生進入寢室檢查。第 二十二 條 住宿期間,主動發掘問題適時反映,防止危安事件發
生,予以重大獎勵。第 二十三 條 宿舍發生天災人禍等意外事件,則依宿舍緊急應變計畫
辦理(另頒)。第 二十四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公告之。